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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住房保障安排,助你圆你安居梦
 作者: 子秋 出处:布兰卡网   点击:

  廉租房首次被明确为住房保障的重点,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有限产权,住房保障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简称《意见》),凸显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公共职责,五大住房保障安排将助你圆安居梦。

  亮点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时,应坚持满足基本需求,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亮点二:住房保障重点由经济适用房转向廉租房建设

 《意见》规定,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国家预算在今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亮点三:廉租房保障资金由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到10%

 《意见》明确规定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两个来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原来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提高了一倍。

  同时,地方财政还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政府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优先供应,且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亮点四:经济适用房实行有限产权,进退有路

《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上市交易将受到种种限制。 政府对经济适用房实行动态管理,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内、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这样才能做到保障那些确需保障的人群
 
  亮点五:住房保障纳入对城市政府的政绩考核

  “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则要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此外,农民工住房问题也进入了政府关注的视野。《意见》要求,各地“十一五”期末,应使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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